文件名稱: | 關于印發《安康高新區公共租賃 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索引號: | zfgzbmwxb/2020-0190 | 公開日期: | 2020-07-15 17:52 |
公開目錄: | 管委會文件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安高新辦發〔2020〕153號
各部門、駐區各單位,高新集團:
《安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第12次黨工委委員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0年7月11日
安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促進公租房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和省住建廳、財政廳、發改委、國土廳聯合印發的《陜西省租賃型保障房資產管理辦法(試行)》(陜建發〔2014〕4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聯合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的租賃型保障房。
第三條 公租房租售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出租或出售公租房。
第四條 公租房租售工作應遵循“以租為主、先租后售、公平自愿”的原則。
第五條 高新區不動產登記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公租房租售工作的組織實施。經發、財政、住建、自然資源、統征、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積極推進公租房的租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售對象
第六條 公租房的租售對象為高新區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滿一年的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重點項目征遷過渡安置戶。
第七條 公租房優先出售給已承租滿一年且有購房意愿的保障對象。
第八條 公租房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公租房。
第三章 租售標準
第九條 公租房的租金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執行,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住房困難家庭繳納2.2元/平方米每月,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外來務工人員繳納3.2元/平方米每月。
第十條 公租房出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公租房總量的40%。
第十一條 購買對象必須一次性購買公租房的100%產權,購買后不再繳納租金。
第十二條 公租房出售實行政府定價,由監察審計局組織對成本價格進行審核,包括:土地成本、建筑成本、開發稅費等。具體價格由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審定,報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租售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對象向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提出租購申請,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按要求對申請對象的資格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 公租房的出租實行輪候分配制度,輪候期間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 申請承租公租房的對象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三)勞動合同或在職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公租房的對象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審批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三)勞動合同或在職證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重點項目征遷安置戶所需的房源,由統征中心(安置管理服務辦公室)負責統一租售申請。
第十八條 對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購房款的申請對象,憑交款票據到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簽訂購房合同。
第十九條 購買對象應足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契稅。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公租房租售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專項用于公租房持續發展。
第二十一條 公租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上市交易時參照經適房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購買后的公租房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中注明“經濟適用房”字樣。
第二十三條 公租房的物業服務管理委托陜西安康高新物業有限公司負責,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收費標準執行,租售對象應自覺遵守小區物業管理,積極配合并按時繳納相關費用。不動產登記管理局應對物業服務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租房出租期間僅限保障對象家庭自住,凡有轉租、轉借、惡意欠租、改變公租房用途等情形的,通知其按程序退出;退出困難的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租金,也可全額購買所住房屋,實行柔性退出;對拒不繳納租金也不購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騰退。
第二十五條 對在公租房租售管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不動產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7月21日印發的《安康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康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安高新辦發〔2016〕86號)同時廢止。